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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原创】企业挂牌新三板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操作实务(含计算公式)

2016-07-25 吴则涛 王楠楠 洞见资本


作  者:吴则涛   王楠楠 

微  信:aze108413818

邮  箱:wuzetao@zhongyinlawyer.com 

股票期权搜索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般针对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个既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长期激励方式。自仁会生物(830931)于2014年11月份发布《首次授予的期权登记完成公告》,成为新三板第一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完成登记的挂牌公司,截至目前,已有近百家挂牌企业推出以股票期权为激励标的的股权激励计划,且该数量仍在持续增长中。本文拟就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核心事项和操作实务进行梳理总结,以供挂牌企业参考适用。

1法律依据

截止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未就挂牌企业股权激励事宜专门制定详细的法律规则,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常见问题解答》之24、《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二)》等文件中提及股权激励,这些文件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事宜起到一定程度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鉴于此,挂牌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要参照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等文件进行,同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已有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进行。

2股权激励的目的

新三板挂牌企业以股票期权为激励标的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一般如下:

  •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 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管理人才、核心员工、业务骨干等),建立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利益收益和约束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

  •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和高度一致,共同致力于推进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和更持续的回报。

3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如需),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适格性,并对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股权激励计划一般不需监事会审议,但核心员工等激励对象的认定需经监事会审议确认)。

4、关于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之外的其他激励对象的确认参照该程序进行。

4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一般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三)核心员工;(四)其他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人员(如业务骨干、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等)。

激励对象的选定和确认需注意:

1、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二)(三)(四)所列激励对象的确认应由董事会提名,向全体员工公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存在如下情形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原则上必须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对于非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如兴渝股份(832720)针对公司上下游供应商、常年合作客户设定专门的股权激励,不属于本文研究范畴,不再此赘述。

4、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上市公司明令禁止其成为激励对象。新三板暂无明文规定,原则上参照上市公司进行,但也存在例外,如赛思信安(834025)、双申医疗(831230)、遥望网络(834448)、永强岩土(832054)等,均涉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参与认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股票。

5、董事、股东作为激励对象的,则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6、外籍人士无权在A股市场获得期权激励。新三板并无限制性规定,但需遵守产业政策和商务部相关规定,并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规定完成开立证券账户和集中登记手续。

7、激励对象只能接受本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得再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对此明令禁止,新三板暂无明文规定,一般遵照执行。

8、激励对象出现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适格情形的,如离职、死亡、职务变更,或公司需要引进高端人才、激励重大贡献人员等,公司董事会可依据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监事会予以核实。

10、以定向增发作为股票来源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适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11、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需报证监会审批。

5股票来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一般为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若采取定向发行方式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需遵守股权系统关于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也有以股东转让的股份作为期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这其中又包括挂牌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给持股平台用于员工激励,如蓝氧科技(834068)以及持股平台内部GP向LP转让出资额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开元物业(831971)、网营科技(836423)。


蓝氧科技(834068)于2016年1月28日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草案)》指出本计划下标的股票来源于中珠集团依法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的公司股票,中珠集团拟一次性向持股平台转让12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为了便于对激励对象进行管理,中珠集团向持股平台转让标的股票,同时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自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中珠集团处受让持股平台合伙份额的期权,激励对象有权按照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受让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并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过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仅得向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中珠集团(或其指定的主体)转让。


开元物业(831971)于2016年4月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中确定由大股东关联企业浙江开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批激励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与GP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简称“激励平台公司”)持有开元物业的股份,激励平台公司注册资本990万元人民币。由GP向LP提供借款,借款利率由GP确定,利息按固定利率计算。激励对象同意每年取得的分红或者取得的变现收益,其中50%用于偿还所借本息,直至所借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具体借款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 

6股票期权的数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一般参照上市公司规定,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涉及标的股票的种类为公司普通股。但也存有例外,如一丁芯(834157)于2016年3月4日发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指出,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总计258.426万份,不超过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华尔美特(430593)于2015年10月12日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指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不超过1000万股,不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468.7133万股的22.38%。可见,基于股权系统并未出台明文限制规定,新三板企业在实践操作中更为自由,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设定安排。

此外,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可做相应的调整。

7授予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拟授予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安排。可首期授予部分股票期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也可以全部为预留股票期权,具体授予及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届时根据激励计划确定和安排。纵观已有的股权激励案例,一般拟授予的股票期权会根据各激励对象在公司的任职、地位及贡献大小,结合业绩考核和公司发展战略需要进行妥善分配,既要确保公平公正,又要追求激励效用的最大化。

8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的安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鉴于股转系统暂无明文规定,新三板企业对此安排较为自由。

有效期,一般自授予日起1至5年,也可以长达10年,如移远通信(836430)、中岳非晶(833493)分别于2016年4月和2016年6月发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明确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授予日起7年。合全药业(823159)于2016年4月21日发布《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指出其有效期为自首期授予日起10年。

授予日,一般是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或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授予在授予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确定该次授予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并履行其他必要的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基于效率的考虑,挂牌企业一般还在激励计划中明确,首次授予日不得晚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的30日内。预留部分授予日根据预留部分具体分配方案进行确定,且不得晚于具体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 30 日内。

此外,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6条):(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前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等待期,自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每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新三板企业一般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分期行权的,每个行权期之间间隔建议也不少于1年。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新三板企业对此也遵照执行。

可行权日,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等待期满,便可开始行权。行权必须是交易日,同时上述禁止为授权日的期间同样适用于行权日。至于股票期权的具体行权安排,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设定,可以一次性行权完毕,也可以分期行权,如首都在线(430071)。分期行权的,可以设定匀速行权(即各阶段行权的比例相同),也可以加速行权或作其他安排。另,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取消或届时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对可行权份额进行其他安排。

禁售期,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安排。由企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与激励对象协商约定执行,实践中约定1年禁售期的案例较多,如宏图物流(831733)于2016年7月4日公布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汇能精电(830996)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挂牌期权激励计划》;长潮股份(831887)于2016年4月29日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今日创(430247)于2016年4月25日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企业也可以不设置禁售期。但需注意遵守以下法定限售规定:

1、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法》第141条)

2、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法》第42条)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新三板企业对此无明文规定,行权价格的确定比较灵活,目前多数挂牌企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情况、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盈利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行权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考虑,经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发行价格。

宏图物流(831733)于2016年7月4日发布《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将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开元物业(831971)于2016年4月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根据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约人民币3.55元),确定本次股权激励每股定价为人民币4.4元。长潮股份(831887)于2016年4月29日发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与行权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60%孰低来确定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故,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可做相应的调整。

实践中,挂牌企业基于激励效用的考虑,一般会对激励对象在认购股票价格方面予以优惠,以行权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一定比例,或者以其他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方式确定,这就意味着挂牌公司或大股东要为此承担一定的成本。从本质上讲具有股份支付的特征,故需注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等相关文件中予以说明。

10激励对象获授条件、行权条件

(一)获授条件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2)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另行约定其他附加获授条件。

(二)行权条件

在行权期,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应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外,还可以设定如下条件,方可行权: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可根据自身战略目标、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所处现状等,设定符合自己发展需要的业绩目标。

若上述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行权。反之,激励对象不可行权,股票期权作注销处理。

2、激励对象业绩考核要求,具体可由公司根据其制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来设定。

激励对象只有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方可参与当年度股票期权的行权;否则取消当期行权额度,期权份额作废。

11认购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上市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新三板挂牌企业一般遵照参照上市公司进行,要求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但也存有例外,如易建科技(831608)在2015年5月13日授予包括董事长在内高管股权激励,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6.0292元/股,其中2元由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剩余4.0292元由海航集团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开元物业(831971)于2015年8月21日补发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披露到,股权转让资金来源,由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GP)向有限合伙人(LP,激励对象)提供借款,借款利息由GP确定。

12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分红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可不作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履行相应备案及公告程序;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3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存有特殊情形下的异动处理

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激励计划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计划;

4、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行权但尚未解除禁售的股票按原规定执行。

至于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形,可视为异动情形处理,如兴渝股份(832720)2016年6月8日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草案(员工)》指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终止激励计划,汇能精电(830996)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出同样异动处理安排,也可不视同异动处理,不作变更,如宏图物流(831733)于2016年7月4日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二)激励对象存有特殊情形下的异动处理

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时,可作出异动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可继续按照职务变更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可继续保留行权权利,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实践中采取这种做法的企业较多。也可不作变更,仍按原计划行权,如合全药业(832159)于2016年4月21日发布的《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也可基于员工利益的考虑不作变更,仍按规定行权,如合全药业于2016年4月21日发布的《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也可基于对激励对象利益的考虑,不限定行权期限,如合全药业(832159)。

(2)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6、其它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14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新三板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包括授予股票期权和激励对象行权的具体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制定符合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制度或规定,公司在董事会审议确定的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股票。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具体授予事宜。

4、董事会秘书与具体负责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部门于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对激励计划中确定可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逐一考核,确定每个激励对象该行权期内可行权期权数,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并结合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拟订该行权期内股票期权行权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为提高行权的组织性和效率性,可采取集中行权的方式,每个行权期内设立 1 个行权窗口期,行权窗口期由公司由公告或其它方式提前通知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后的30个交易日以内。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应在行权窗口期内提交行权申请,激励对象在行权窗口期内向公司提出申请即视为在有效期内申请行权。

6、公司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具体按照股权系统相关规定进行。若以股权转让获取股票来源的,则由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与大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缴付股权转让款项。

7、经股权系统确认后,应由中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获授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向登记机构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15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对股票期权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涉及股份支付的,还需根据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规定,就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公司支付一定“成本”(如以低于公司净资产值的价格授予),构成股份支付事宜的处理作出说明。一般来讲,期权成本会减少本公司的利润,但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和长远影响,预计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激励计划实施中所付出的成本和费用的增加。

综上所述,鉴于股权系统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专项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则参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实践操作较为自由,无论在激励对象、股权定量、行权价格、时间安排,还是在异动处理、操作流程等方便均更具灵活性。企业只要在不触及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红线规定前提下,可根据自身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设计最适宜发展需要的激励方案,以追求最大的激励效用。

原创作者:

吴则涛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洞见资本研究院专家顾问

王楠楠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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